“房住不炒”!西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再加力

16.03.2021  19:41

  

  3月16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精神,加强购资格和购房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购房资格核验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加强购房资金核验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

  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等行为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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