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办法实施 征收主体下放

22.10.2014  11:15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记者 张坤)还有一个新政策要讨论讨论,这几天,新修改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式对西安市民公布,我们来看看这个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都有哪些新变化?

    从下个月开始,新修改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就正式实施了。这次新修改的办法和之前的办法相比,不仅房屋征收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且适用的范围也扩大了不少。之前的办法规定,西安市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西安市政府,而修改后的《办法》则将征收主体下放到各个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管辖适用范围,也从原来的城六区行政区域扩大到各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更广。既然房屋征收的主体下放了,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会不会也因为区域不同,而规定不同呢?

    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规科科长易广安: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补偿标准、奖励标准在修改后的办法中,没有大的调整,继续保持原有的政策没有变化。

    而且新办法还规定,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之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为的就是避免出现各区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相差过大而引发矛盾和纠纷。新办法还要求西安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和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