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与政策为散落民间传统村落的魅力和价值保驾护航

10.11.2014  10:20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传统村落普查与名录认定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传统村落越来越受到世人瞩目。那些散落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传统村落有着何种与众不同的魅力和价值?它们的保护与发展面临着什么样的困难?又该如何为传统村落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在快速城镇化的浪潮之下,这些问题日益突出,无疑值得关注和深思。   “活化石”和“博物馆”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门在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传统村落的概念,寥寥数语已道尽了传统村落的基本属性和独特价值。   始建年代较早,这些饱经沧桑的村落自然而然生出了深厚悠久的历史感,一一印刻在传统的建筑和文物以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具有证史、正史、补史等历史认识价值;更具有传统优秀文化传承和维系乡愁的心灵港湾作用。其丰富的传统资源和多元价值见诸村落风貌、思想文化、道德价值、风俗民情、艺术科技、制度和行为方式等方方面面,大量的生产、生活和艺术知识,无不体现一方水土一方人民的思想智慧、审美倾向以及社会价值观念。无论是物质形态的传统建筑、文物古迹,还是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皆是传统村落宝贵的财富,是农耕文明历尽数千年大浪淘沙所留存下的精华。以现代视角审视,这些形态各异、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不可再生性和濒危性令它们愈发珍贵。保护好传统村落,就是保护民族根基,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创建。   处境堪忧 任重道远   时代在变迁,当下工业化和城市化热潮正以不可挡的汹涌之势推进。城市人口和用地暴发性地增长,城市面貌有所改善但千城一面;城乡二元结构和盲目的城镇化带来的恶果显而易见,大量农村劳动力潮水般涌入城市,广大的农村地区渐渐“空巢化”、“老龄化”,众多优秀的传统村落面临日趋衰败的尴尬局面;缺乏科学、理念与技术政策支持的新农村建设将众多传统村落和大片传统建筑拆毁或改造,多数传统村落遭到“建设性”破坏,处境堪忧。   “从2000年至2010年,我国自然村由363万个锐减至271万个,平均每天消失80至100个”,作为自然村落中传统优秀文化“根基”的传统村落数量上的锐减程度尤为突出。传统村落发展缺乏动力、传统建筑老化破败、文化生态环境恶化、村庄公共设施不足、公共交往空间消失、村落特色逐渐淹没于千篇一律的“工厂化”生产中,传统村落保护制定标准规范难、保护法规不健全、精准政策不到位,缺乏统一的规划、乡土建筑产权分散不清、维修费用高、地方财政投入和重视程度严重不足,研究保护人才紧缺、保护的专业技术帮扶不够,这一系列问题俨然是加速传统村落衰亡的催化剂,传统村落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在所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几乎都难以绕开的三大矛盾是: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城镇发展与农村发展的矛盾、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期性与地方领导迫切改变现状的急切性的矛盾。如何协调解决这三大矛盾,如何在保护与发展中取得平衡,显然是巨大的挑战,任重道远。   坚持正确思路 改进政策 规范技术   选择并坚持正确的保护发展思路,正如在迷航中选择了能够靠岸的正确方向。实践证明,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政府引导,政策制度和技术保障;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构建区域层面的保护格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增强传统村落的发展活力;以人为本,村民参与,物质环境更新与村民生活改善相结合,提升村民的宜居条件。   思路正确,还需要为传统村落保护制定精准的政策与实用的技术,要通过政策改进与技术规范,规避保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有理有据、有序有效地进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即是:   开展调查评估,建立名录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地方政府应完善普查调研和考察评估,确定并公布传统村落名录,建立起完善可靠的名录制度同时鉴于各个传统村落的遗存状况、保护等级等有诸多差异,应因地制宜,实施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深入对传统村落的研究,建立专业人才库,运用专业技术。要呼吁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才积极投身到传统村落的保护中,形成专业的人才库,充分整合、利用国内相关学科的科研资源与力量,为传统村落研究和保护提供经验。同时加强保护与利用专业技术的推广,借助空间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的手段,对传统村落中的基本生产生活、防灾安全、文化旅游开发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   制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城镇化总体规划中管理。地方政府要坚持规划先行,立足于区域内的整体情况,科学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传统村落保护、整治、更新的区域和范围以及具体措施,做到高标准、高起点、有特色、规范化。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城镇化、城乡统筹、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从全局的角度来统筹安排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出台保护法规,完善管理体制,创新制度设计。法律是社会建设最强大的后盾,必须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方政府可先行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完善管理体制,加强传统村落遗产的科学管理。还要创新制度,建立传统村落重大项目以及商业旅游开发的行政审批制度,实行动态保护和听证机制,强化对传统村落遗产的有效保护。   改革“政绩考核”,加强检查督察,加大财政支持。必须将传统村落的保护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各级政府应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成立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并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专家检查团,对传统村落保护进行巡回督察和指导。还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多层次、多方式筹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基金,同时规范保护与开发资金的比例,解决保护与开发错位的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各级政府应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开展文保宣传教育活动,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为重点。要积极运用文字、照片、录像、网络等方式,建立完整遗产档案;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利用现代传媒的力量,支持成立文艺社团,设立村落文化展示馆,新增公共活动表演场所,借助新闻出版、主题宣传、广告媒体等方式进行多方位的展示宣传。   以民为本,尊重村民权利。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中坚力量是其村民,必须尊重村民利用的权利,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监督权,要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写入村民公约,使其成为每个村民的自觉行为。在高度重视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抢救保护的同时,也要保障利用成果惠及村民。(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