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做贼心虚弃车法院判犯罪既遂

04.03.2015  11:29
        2015年2月3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明(化名)盗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明在长武县相公镇一十字路口将赵某的红色大运正三轮摩托车偷走,跑到陈家沟大桥时,车没油了。这时,村子里出来几个人,有个小伙还在打电话,陈明以为是失主追来在打电话报警,就把车丢下跑了。

        法院另查明,陈明采取秘密手段还盗窃了三辆摩托车,鉴定价值共计1万多元。

        被告人陈明认为,他在盗窃过程中,见失主追来就赶紧丢下车逃跑了,犯罪形态未完成,不应按犯罪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明已盗得红色大运正三轮摩托车,被害人对该车已失去实际控制,由于被告人陈明

认识错误,而将三轮摩托车丢弃,客观上也导致被害人直到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才重获实际占有权,其犯罪形态已完成,是犯罪既遂,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所盗赃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