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家电申诉困难 工商调解获赔成功

10.12.2014  09:53

消费者杨某,扶风县杏林镇杨家沟人,于2013年1月16日在杏林镇街道一家电城购买一台TCL王牌电视机,零售价格3500元,距今使用约一年多。2014年11月16日晚上开机使用时,电视机图像出现故障。根据购买电视机的发票以及三年内保修的“三包”资料,杨某找到杏林该家电城的老板李某。与李某面谈后,并与厂家取得联系,厂家代理机构检查后认定该机已报废,系人为因素。之后,杨某多次与厂家联系,厂家无明确答复,家电城老板也没有正面进行回应,无奈之下,只好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希望工商所工作人员能够出面协调处理。

杏林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对此投诉案展开调查,立即与经销商李某沟通。李某表示,厂家代理机构认定该电视机属于人为损坏,自己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工作人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耐心沟通,并向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销商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遂同意由消费者支付1200元为其更换同款45寸新电视机一台。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