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雁塔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

29.04.2016  10:36
        4月12日,西安市雁塔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宣判,这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雁塔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刚、法定代表人刘娜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因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废酸费用较高,郑刚指使员工寻找地点倾倒废酸。后将废酸倾倒在长安区一闲置土地上。经鉴定,弘宇公司倾倒废酸196车合计1912.83吨,土壤污染修复费用为270000—810000元。另查明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负责人徐琨明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由弘宇公司倾倒废盐酸58.79吨。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查获后将该案移交政法机关处理。因本案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雁塔法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涉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做出了刑事处罚,被告企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十万元、一万元;被告人郑刚、刘娜、汪波、周立波、吴福利、程三银、来海军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宣判后公诉机关、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服判,社会各界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