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法院推行民事诉讼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

05.05.2015  11:30
        陕西法院网讯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作证,如有意作伪证或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这是宁陕法院证人保证书上的内容。

        近日,宁陕法院蒲河法庭在巡回审理一起承包地排除妨害纠纷时,针对农村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在开庭前,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原被告、7名证人阅读并签署“证人保证书”和“当事人陈述保证书”。该院推行民事诉讼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制度,从形式上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威慑感,树立法庭威严,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证人如实作证,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清,同时也促进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