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再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6.12.2015  07:57
 

  为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日前,安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安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38号),在2014年10月1日提标的基础上,安康市再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次提标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提标前的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40元(即低于440元/人·月的城市困难群众可申请城市低保,批准后享受补差);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提标前的每人每年2260元提高到2500元(即低于2500元/人·年的农村困难群众可申请农村低保,批准后享受分档补差)。文件要求,各县区要根据新的保障标准认真组织做好提标后的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