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产生油烟餐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31.08.2017  13:02

西安晚报

8月29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等方面增加了诸多规定。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单位

应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釆样监测平台,保证监测设施正常使用。

新改扩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相关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禁止在本市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应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餐饮服务业、单位内部食堂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新改扩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

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釆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科学选址,并安装净化装置或釆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建设项目

最高罚款十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公布或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