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各级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

30.03.2015  09:02
 

  规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近日,我省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并再次重申财经纪律。 

  省政府日前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省政府确定全省举债额度,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等因素确定各级政府和省级部门举债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全省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其中省级债券由省政府发行,市县级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政府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各级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研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追究。 

  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记者:杨华 实习生:谢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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