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22.09.2014  19:5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我省对外文化贸易,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大文化领域对外投资,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贸易品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对外文化贸易园区,搭建一批有利于发展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国际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全省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进一步扩大,我省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支持重点。

  1 鼓励和支持我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以新闻出版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数字内容产品及服务、文化产品对外翻译制作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为重点,加快培育我省对外文化贸易产业和贸易主体,推荐我省更多企业和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 鼓励和引导我省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能够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展示当代中国形象、具有陕西特色、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品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3 支持我省文化企业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4 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的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

  1 充分发挥国家和我省相关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我省文化服务出口、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境外投资、人才培养等,推动我省文化企业“走出去”。(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负责)

  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健康发展。在西安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负责)

  3 省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

  1 鼓励省内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项目由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陕西银监局负责)

  2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负责)

  3 挖掘培育上市资源,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支持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鼓励通过联合、兼并、划转等多种途径,壮大文化企业规模和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符合条件的,由财政给予上市补贴。(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4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符合条件的,财政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5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引导银行业机构在银担合作业务中,完善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财政给予担保奖励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6 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升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四)提高便利化水平。

  1 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调升海关管理类别,培育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享受高信用企业“一体化”便捷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在我省试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预约通关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按照规定加速放行。(西安海关负责)

  2 支持我省文化艺术保税园区建设,推动陕西国际文化贸易基地快速发展,建立文化产品保税展示海关监管新模式。(西安海关负责)

  3 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根据国有文化企业对外业务需要,确定一定数量从事编创、演职、营销等人员,按相应程序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因公临时出国有效的审批办法。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省外事办、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4 加强我省文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业活动。为我省文化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适用等方面的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文化市场动态和国际文化产业政策信息。(省知识产权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负责)

  (五)加强平台和载体建设。

  1 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为契机,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文化产业特色,充分利用陕粤港澳经济合作活动周等平台,开展文化旅游招商活动,吸引境内外文化企业、机构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延伸产业链,推动外向型文化产业聚集发展。(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2 推进我省外向型文化艺术产业基地建设。重点加大对曲江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西安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西安经开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陕西文化艺术保税园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碑林科技产业园等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聚集、辐射和孵化功能,促进陕西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西安海关、西安市政府负责)

  (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活动,鼓励我省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七)加强统计工作、规范贸易行为。

  完善我省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依法理顺统计报表报送渠道。认真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际服务贸易和文化出口统计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对外文化贸易海关通关、外汇监管、银行结算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西安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八)加强人才建设。

  着力培养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踊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鼓励对外文化贸易企业通过国家“千人计划”、陕西“百人计划”项目大力引进海内外各类高层次文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关于国家“千人计划”和陕西“百人计划”的支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九)加强对外宣传。

  发挥中央和境外驻陕新闻机构的作用,延长宣传半径,积极推动省内主流媒体对外交流合作,拓展对外宣传阵地。组织境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经贸宣传,把握正确方向,注重实际效果,全面展示陕西“绿色、现代、开放、和谐、奋进”的新形象,推动陕西文化“走出去”。(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负责)

  三、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由商务、宣传、文化、外事、财税、金融、海关、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省商务厅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西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