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领域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及原因分析

02.12.2014  17:40

近年来,在新闻、传媒、出版发行、广告等文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频发,社会影响巨大。案件类型化、模式化较为明显。其中,图书发行及出版印刷领域易发生贪污犯罪;广告和媒体传播领域案件主要为受贿犯罪,且具有明显的商业贿赂案件特点。 

一、文化领域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

每个领域的犯罪模式不同,但同一领域都相似。办案发现,在图书发行领域,所有查办案件行为人都是利用主管或负责本单位图书发行工作的便利,通过在其所售书款结账时擅自调低发货清单上的销售折扣,减少应收书款,或擅自删除单位电脑发货清单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应收售书款的方式进行贪污犯罪。 

        在出版印刷领域,案件行为人则是利用其负责某刊物编辑发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多支付印刷费,从承印厂家获得返款的方式进行贪污犯罪。而在广告或者媒体传播领域,案件行为人基本利用其享有的资金管理或者项目审批权限,利用本单位拓展业务项目或者购买数字软件设备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这些案件犯罪行为人基本集中于单位技术部门管理人员或者具有资金审批权限的管理人员。 

        行受贿时间长、集体受贿多。很多案件中,行贿方已经与很多涉案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互利”关系。一有项目需求,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即利用职务便利,或主推行贿公司产品,或在招投标前向行贿公司泄露标底或项目技术需求标准;行贿公司在一定时段内给予这些人员相应的“回报”。这些行受贿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单位技术部门集体受贿情况较多等特征,在查办过程中较为容易形成窝串案。

发案概率与级别高低成正比。文化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新闻传播、报刊发行、平面媒体等单位,并且其级别比较高,大部分都是处级单位,在市以上城市设立,相关单位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所以涉案受贿人普遍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大部分是部门负责人,行政级别较高。 

        行受贿方式多样、认定难。在查办的这类行受贿案件中存在通过现金、实物、购物卡、为受贿方直接支付费用等多种行贿方式,存在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等受贿模式。同时,很多行贿方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较多为现金形式,一定比例的业务人员存在从中侵占的现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出现受贿方所认可的受贿金额低于行贿方账目记载数额的情况,这些认定犯罪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监管制度缺位。文化产品由于技术含量高,不同于其他设备或物品的采购。纪检部门对于采购标准和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不清楚,导致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无所适从。甚至有些单位直至案发为止,仍然认为负责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为本单位减少了费用支出,为本单位谋取了利益,根本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

        二、文化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体制改革不配套。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 

        立法体制有待完善。市场经济有着复杂的产权、经营、交换和利益分配上的关系,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中的责任、义务、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实行,以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体制仍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的现象和行为,需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限制。在许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真空”地带,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就我国目前廉政方面的立法来说,大多数是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纪律等形式出现的,全国人大尚未出台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廉政方面的法律。由于立法体制不够健全,导致贿赂犯罪日益猖獗。 

        权力制约出现弱化。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消费意识增强了,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仍然没有较大的改善,一个局长、处长的收入比不上某些服务人员,而与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或者商人相比,差距就更大,以致一些人心态失衡,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缺乏制约之机,大搞权钱交易。实践证明,贿赂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文化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企业的负责人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的权力扩大了,与此同时,由于制度不完善,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还是企业工会,都难于对企业的负责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就为那些贿赂犯罪的人有机可乘。 

        监督机制不够严密。一是及时性不够。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效性不够。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即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体措施少。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因鞭长莫及,也无法对下级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三是严密性不够。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以致难以有效地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则乘机以权谋私,从而导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编辑: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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