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解读

28.07.2015  21:01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0〕72号)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46号)的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收入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3年的33100元增加到36100元,租赁型保障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收入标准也相应由2500元/人•月调整为3000元/人•月(36100÷12=3008元,取整为3000元),单身人员和两人家庭收入标准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1.2倍和1.1倍执行。另外,租赁型保障房根据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12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本次调整保障房准入标准,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了保障房准入门槛,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楼市新九条”的重要举措:一是全面放开限价商品房户籍限制,凡具有本市居住证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居民一样享有限价房申购资格,非本市居民家庭可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户口本及其他资料,到居住证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资格审核的受理、审核程序与本市居民保持一致。也就是说,非本市户籍与本市户籍的家庭和人员在申请限价房时,唯一的差别就是需要提供居住证。二是将单身人员申购限价商品房的年龄由25周岁调整为22周岁,主要还是考虑到在西安就业的外来单身人员的年龄结构。三是推进货币化安置,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凡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可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移民搬迁项目等重大民生项目的拆迁安置。(住房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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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