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审

26.03.2015  14:09

陕西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过30多年实践,目前正在修改,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环节。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西安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何少林对一审后的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

允许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再生育一胎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科教文卫委员会的意见,修改稿恢复了原条例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

修改稿增加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且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移民搬迁地区继续实行农村居民再生育要求

修改稿增加规定,明确人口稀少高寒山区农村居民移民搬迁到非高寒山区居住的,自搬迁之日起三年内继续执行条例中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款的规定,至于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则由省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的不予办理登记

修 改稿增加条款,分别对人工辅助生育、婚前医学检查作了规定,包括“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向县级以上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及“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明确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养老奖励扶助金逐步提高

修改稿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定“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

计生家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政府予以补助

修改稿明确“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职工因节育手术休假原工资奖金补贴照发

职 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 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贴,其中施行结扎手术的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补贴,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 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护理假。

对失独家庭开展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关爱活动

增 加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 照料等关爱活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 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职工在休息期间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由计划 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非法销售倒卖变卖避孕药具最高罚所得5倍

修 改稿分别设定了非法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非法销售倒卖变卖避孕药具的法律责任,包括非法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除没收违法所得,还 将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违 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最高罚两万元,非法销售倒卖变卖避孕药具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四种情形将开除

修 改稿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弄虚作假,发现后拒不改正,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首席记者 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