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两《意见》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

16.01.2018  11:0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新疆十八条”)和《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疆十一条”),为自治区全面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简称试验区)建设吹响冲锋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副组长高旺盛介绍,“新疆十八条”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的理念,是以体制机制创新驱动科技创新的具体体现,通篇采取问题导向,提出“点对点”的政策措施,旨在解决制约新疆创新试验的制度性、条件性问题。
      为破解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融资、设备、研发等“短板”问题,“新疆十八条”提出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等一系列举措在疆内均是首创。比如,开展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对创新券使用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等多种方式,按照不超过1∶2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鼓励支持区内外企业牵头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并给予国有科研机构同等优惠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期出资1亿元引导资金,组建试验区创新发展基金。
      为了让科研人员在此有良好的科研环境,“新疆十八条”还提出了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一系列举措。比如,研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和递延纳税相关政策;允许高校、科研机构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奖励可达80%以上等。
      高旺盛说,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试验区先行试点重大改革政策,充分借鉴参考深圳、上海、苏州等国家自创区和各部委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予以一定程度的突破和提升,广泛吸纳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新疆十八条”。从2017年2月起草到出台,共历经7轮大幅修改和多次修订。
      “新疆十一条”是围绕落实“新疆十八条”的配套政策,提出了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方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和在职创办企业等政策。
      2015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合科技部、深圳市和中科院,选择创新基础和条件相对较好的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克拉玛依和哈密等五地及七个园区,启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率先开展创新驱动发展改革试验。2017年11月15日,科技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疆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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