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旅游业乱象 应维护导游正当权益
在今年的“五一”小长假中,由于不满游客消费低,云南一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被网络曝光,再次引发社会对国内旅游服务业的关注。随着旅客规模的日益膨胀,旅游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因此旅行社之间的“价格战”也在不断升级。低价竞争的结果是服务质量下降,旅游陷入“省钱不省心”或者“旅游费减少,购物费超标”的状态。对于旅游的不愉快体验,消费者的矛头首先指向导游,但是应该看到,导游作为一线服务人员,其实处于利益链的最低端,他们同样是被侵害权益的人。在整治旅游业乱象过程中,导游的正当权益亟须维护。
导游的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没有基本工资或工资极少。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但实践中,有些导游依然是拿计时工资,并没有底薪,处于“带不到团”(如旅游淡季)就“吃不上饭”的艰难境地。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强制购物等恶性行为。
缺乏人身保险等职业安全保障。尽管一些大旅行社会给导游购买基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诸如小公司导游、兼职导游等导游群体多缺乏基本保险。由于现行“从业人员”分类中没有职业类别与导游相关,曾出现过“高级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遭遇人身伤害,为了申请工伤认定而被认定为“农民工”的案例。
旅行社“低价团”等活动影响导游和游客关系。由于旅游市场恶性竞争、监管漏洞等因素,各类“低价团”甚至“零价团”依然大行其道。旅行社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明确游客应在若干购物点购物。合同虽然是游客与旅行社所签,但由此产生的矛盾,极易被游客转嫁到导游身上而非旅行社,引起游客与导游更剧烈的冲突。
职业身份模糊,缺乏可规划远景。如前所述,现行“从业人员”分类中没有任何职业类别和导游相关。因此由于职业身份模糊,曾有过旅行社为了申请意外保险相关政策而将导游的职业类别确定为“高空工作人员”的事例。因种种因素所限,导游等级评定制度虽然早已存在,但是至今没有被纳入国家职称评定范畴,这也就意味着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不认可导游等级制度,因此即使是大型国有旅游公司,导游等级也和工资待遇不挂钩。这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提升从业素质的内在动力。
为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导游的正当权益应该首先得到维护,建议:
一、严格劳动合同,落实固定报酬制。建议各级劳动部门要有力督促各旅行社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与在职导游订立劳动合同,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最低计时工资标准)落实固定报酬制。维护导游领取合法薪酬的权益,从根源上尽可能减少旅游市场“零价团”、“不合理低价团”等恶性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导游的人身意外保险等基本保障措施。导游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旅游公司加强监管,将导游的基本保险等待遇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和评价条件,尤其是加强对小公司导游、兼职导游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措施。
三、明确职业身份,重构职业愿景。导游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建议国家人社部门将导游等级评定制度纳入国家职称评定范畴,使导游的职称、职级等与工作待遇挂钩,从而激励并为从业人员提供自觉提升从业素质的职业愿景,提升国内旅游业的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九三学社浙江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