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把“问题干部”的复出权交给人民

27.03.2015  17:13

  把“问题干部”的复出权交给人民

  山西一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两月后复出,改任山西省忻州市环保局副书记、副局长,并主持该局全面工作。(1月30日《第一财经日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被问责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杨存虎被免职两月后复出,明显违反此《办法》。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前不久指出,现在问责干部大面积、几乎100%的复出,免职如休假,伤了民心。如“6·28瓮安事件”发生大半年后,被撤职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地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被问责一年后,调任安徽省环保局局长等。被问责干部如此“闪电复出”,之所以广被质疑,关键是被问责干部复出缺乏透明监督机制,民主性不够,群众“不买账”。

  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任用什么样的干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那些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才会着力为群众造福谋利。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保障干部提拔的公正性。否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民主权益,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选人用人公信力,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实行被问责干部复出前公示制度,就是把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有利于被问责干部“清白”复出,让人民群众满意。公开才有公正,不公开就无从监督,更谈不上民主。提拔任用干部需要公开、民主,需要群众的参与、监督。决定“问题干部”是否可以复出,同样需要坚持公开、民主的办事原则,向社会公示,请群众监督。否则,恐怕这种问责多半是“过家家”,还会“逗你玩”。

  当然,监督干部任用和复出上如此,监督其他各项工作无一例外。毕竟,坚持公开、民主的办事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做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表,是我们各项工作制胜的法宝。(路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