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规章11月1日起施行 信访部门将强化督办责任

31.10.2014  12:49

  11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开始施行。其中,国家信访局出台新规强化初信初访事项的督办责任,未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机构将被追责。

   信访部门督办不力将被追责

  信访函件在部门之间“踢皮球”、信访事项办理久拖未决、责任部门处理意见敷衍了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11月1日实施后,这些信访“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办法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防止信访事项“空转”。

  在信访机构的责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在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交送有权处理机关或报送有关领导,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信访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反馈。若信访机关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在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方面,对应受理却未受理、不反馈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群众评价不满意且引发重复走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事项,信访部门将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请追责。

  办法还要求,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网上公开,以便信访人查询评价。

   餐馆“最低消费”将被禁止

  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施行,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办法强调,违反规定的餐饮经营者将受到惩处。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法律规章有相关条款的,将依法处罚;没有相关条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乘用车企业能耗戴上“紧箍咒

  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1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实现2015年我国生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标。

  根据通知,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审批产能投资项目。

  通知明确,将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推动燃料消耗量相关国家标准实施;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的乘用车企业,将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强监管。

  通知还指出,各核算主体需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不达标企业需同时递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承诺书,提出具体的年度改善目标、改进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