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7月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08.07.2015  19:1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价费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渭南市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排污费征收标准。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需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