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七旬老人被撞植物人 司机住房抵赔偿

12.08.2015  18:31

  咸阳的小车正在行驶时,不慎将横过马路的七旬老人撞成植物人,后经法院判决由司机赔偿被撞老人近50万元。然而,无偿还能力的司机最终用一套住房抵赔偿。

   被撞老人1年3次住院 呈植物人评定为一级伤残

  2012年12月22日,王斌驾驶陕D牌小轿车正在行驶时,不慎与横过道路的七旬老人何超相撞,致其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王斌负事故主要责任,何超负事故次要责任。

  何超被撞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至2013年11月30日,先后3次住院共花费近17万元。何超因此次交通事故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其呈植物人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

  2013年4月19日,经秦都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何超第一次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由王斌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1万元(已支付),剩余部分王斌承担87216.70元;从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可能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可另行起诉。协议达成后,王斌及时对赔偿进行履行。随后,何超另行起诉后要求王斌赔偿损失共计90万元,诉讼费、鉴定费由对方承担。

  经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超医疗费3272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5660元,合计43667.77元由王斌承担90%赔偿责任,即39301元,扣除已赔偿500元后,其余38801元由王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伤后预防并发症费用由王斌每年赔偿给何超10800元,从2014年元月起开始给付。何超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440684元,交强险限额内11万元由王斌承担赔偿责任,其余330684元由王斌承担90%赔偿责任,即297615.60元,合计40余万元由王斌在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给何超。驳回何超其它诉讼请求。

  王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何超的法定代理人(何超的妻子)姚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机拒不执行被拘役5个月 仅有一套住房抵偿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之前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王斌未自动履行,而是由何超申请了强制执行。2013年8月12日,王斌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却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何超妻子眼看赔偿无望,情绪异常激动,竟然将植物人抬至法院楼道离去,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几经劝说才将人拉回。法院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直至2013年12月17日,王斌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支付了赔偿款87216.70元。秦都区法院于2014年1月9日按照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王斌拘役五个月。

  另行起诉后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将近50万元,执行法官首先调查王斌现居住一套单元房,市房屋管理中心及彩虹房管所均无相关信息。因肇事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判决的赔偿款全部由王斌本人承担,害怕法院再次司法拘留躲着不见。

  多方打听联系上王斌后,经法官劝说,主动提出以仅有的一套房屋抵偿给对方。而对方提出房子抵偿后,王斌还应再支付2万元现金。王斌认为实在无能为力,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斌将一套住房抵债给何超,并支付2万元赔偿款,其中1万元赔偿款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剩余赔偿款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1600元,年底前全部付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