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9时至次日早7时在广场办活动不准用音响  

30.10.201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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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稿在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在公众活动噪声防治方面,修改稿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晚上9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修改稿还规定,环境保护、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处理,不得推诿,并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修改稿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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