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的P2P“跑路” 是否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09.04.2016  12:06

  【新民晚报·新民网】“中晋”和“快鹿”被警方调查和兑付危机还在继续发酵。这次卷进漩涡的不仅有公司高层,还有为其代言的明星。明星代言P2P,遇到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有连带责任吗?去年9月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指出:有,并且还要受罚。

  图说:黄晓明正是东虹桥的“代言人”。来源:网络

  金鹿财行、当天财富陷入兑付危机已有多日,两家平台的“战略合作伙伴”上海快鹿投资集团“紧急”调整管理层,并宣布兑付计划。有消息传,东虹桥在线等与快鹿集团“关联”的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开始出现逾期,而黄晓明正是东虹桥的“代言人”,不过也有消息称,他并没赚代言费,自己还投了一笔钱进去当起合伙人。

  东虹桥出现状况后,不少投资人跑到黄晓明微博下诉苦,他的微博已经成为P2P讨债的集合地,还有人专门发起话题,一起召唤黄晓明来还钱。

  在风口浪尖的还有“中晋”,该平台的合伙人种类繁多,包括一般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明星合伙人、超级合伙人、战略合伙人,以及永久合伙人。其中,高级、永久、超级合伙人各自的出资规模分别都是1亿元,“九球天后”潘晓婷则为其明星合伙人。

  “中晋合伙人”公众号显示,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备付金突破19亿,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其中60岁以上投资人超过2万。而就在去年底,投资总额才刚刚突破300亿。

  明星虚假代言问题近年来屡被曝光。此前,张铁林就因为代言的鑫琦资产被曝陷19亿兑付危机,如今换成了黄晓明和潘晓婷。2013年通过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去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两位明星只是代言人,涉及的是代言虚假广告罚款,但如果是传闻中所说的合伙人,事情就会更复杂。

  在部分欧美国家,法律对于明星代言广告也有相关规定:明星必须是其代言商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构成虚假代言,有可能被重罚。而在日本,明星一旦代言伪劣产品,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面临失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