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5起减假暂典型案例

30.07.2015  10:25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5起案例分别为: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和罪犯黄谨依法收监案。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伟对5起案例进行了分析解读。

  恶习未除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赵威,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局长、万盛区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10年10月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威分别作出3次减刑裁定:2012年5月,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7月,认定赵威检举他人制造、贩卖毒品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4年7月,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1年。

  对罪犯赵威第三次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市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院报备审查。重庆市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三中院第三次减刑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第二次减刑裁定中将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对其减刑确有错误。经查,赵威举报他人制毒贩毒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相关人员逮捕,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裁判结果】2014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裁定,撤销重庆市三中院对罪犯赵威的第二次减刑裁定。

  【基本案情】罪犯鲁龙,原判认定其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两起,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崔某死亡。在共同犯罪中,鲁龙系主犯。此外,鲁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2009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鲁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鲁龙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鲁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提请对其减刑。

  2015年3月,河南省高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河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鲁龙服刑期间获记功两次,又多次窃取其他罪犯财物,因屡教不改被警告处分1次。

  【裁判结果】河南省高院认为,罪犯鲁龙服刑期间虽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习未革除,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和改造。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不能认定鲁龙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对鲁龙不予减刑的裁定。

  罪行恶劣从严掌握

  【基本案情】罪犯管钦志,原判认定其案发前经常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境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等,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管钦志伙同龙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管钦志系从犯。

  2011年10月,黄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管钦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以管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钦志在考核期间共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但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2013年至2014年,管钦志狱内共计消费31590元,明显高于狱内消费一般水平,应认定为其有履行财产刑能力。

  【裁判结果】铜仁市中院认为,罪犯管钦志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影响十分恶劣,且其确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综合考量,管钦志尚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其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王晓梦,女,原判认定其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两名被害人卖淫5次,后果严重。2009年11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晓梦有期徒刑11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和2014年分别裁定对王晓梦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1年5个月。

  2015年3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以王晓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济南市中院提出对其予以假释的建议。济南市中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本案。

  济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梦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裁判结果】济南市中院认为,罪犯王晓梦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性质恶劣,其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务工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依法作出对王晓梦不予假释的裁定。

  病情好转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罪犯黄谨,上海海博名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原判决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13余万元。2013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谨有期徒刑8年。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鉴定黄谨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徐汇区法院审查后对黄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执行期间自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

  2014年4月,执行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黄谨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意见。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谨患肥厚型心肌病,经治疗,现病情较为稳定,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要求。

  【裁判结果】徐汇区法院认为,罪犯黄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遂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及时将黄谨收监执行剩余刑期。7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