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完善举证规则 缓解周期影响 保障万众创新

23.03.2016  09:35
        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了解释的相关内容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据介绍,《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本解释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

        据介绍,《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特别是将间接侵权人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最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尽可能缓解审理周期较长的影响,充分考虑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较低的实际,《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确定专利权司法保护范围

        据介绍,作为划定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权利要求是专利法的核心概念。《解释二》贯彻了强化权利要求公示性的指导思想,旨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

        《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实践中争议已久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即不得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除非是无法避免的常量杂质。这一规定也凸显了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信赖。

        此外,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原则上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而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增加的技术特征对于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

        宋晓明说,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性这一基本导向的同时,权利要求的解释需要保有一定的弹性,避免“唯文字论”,使真正有技术贡献的专利能获得比较周延的保护。

        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

        为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在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但书将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在实践过程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因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即使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均为共同被告,若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使用者仅免除赔偿损失,其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若不停止使用,则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

        宋晓明说,专利权排他性强,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专利法不仅仅是专利权人的法,一味地强调专利权人单方的利益,置善意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将侵占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间、妨碍交易安全,这并非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原意,也有违利益平衡的法律基本精神。

        此外,《解释二》还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功能性特征、标准必要专利、禁止反悔规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