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24.06.2016  16:08
        6月23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文见二、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助理审判员李静然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

        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多发高发

        据介绍,当前,我国毒品滥用问题较为严重。据国家禁毒办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在毒品犯罪中,走私、制造毒品属源头性毒品犯罪,危害非常突出。在此次公布的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洪海沿制造毒品案中,走私和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据了解,走私毒品案件多发,主要是因为我国毗邻“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面临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压力。“金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境内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地。云南、广西是“金三角”毒品经边境向内地贩运的主要通道。

        另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制造合成毒品案件多发,一方面是受庞大的毒品消费需求的刺激和高额毒品利润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

        马岩介绍说,对走私、制造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并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数量大,以及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零包贩卖虽少必惩  打击互联网犯罪将重取证

        在此次公布的林坤武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毒品数量只有0.1克,属于零包贩卖毒品,但因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零包贩毒是毒品贩运链条的最后一环,据介绍,近年来,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此类案件中的贩毒人员往往是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以贩养吸、贩吸并举,社会危害性很大。

        在回答记者关于对零包贩卖毒品为何从严惩处的问题时,马岩表示,由于零包贩毒属于末端毒品犯罪,在贩卖毒品案件和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严厉惩治此类犯罪,对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均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公布的孙静贩卖毒品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由于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短短数月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静然介绍说,网络涉毒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及组织他人吸毒等形式,针对网络涉毒犯罪侦查取证难度大、证据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相关证据规则,对网络涉毒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作出规范,进一步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不设定罪门槛  依法严惩次生犯罪

        在今天公布的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中,作为娱乐场所管理者的被告人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静然介绍说,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较快,为准确、有力地惩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制定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均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人数、次数上不设定任何入罪条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据了解,当前,因吸毒导致的暴力攻击、自杀自残、肇事肇祸等极端案件屡有发生。马岩介绍说,对于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并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吸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等问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