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划分责任

22.09.2014  18:54
【案情】

        2012年3月20日刘长义雇请冷从军从事自己承包的郝成芳房屋内外墙粉刷工程中的室内墙粉刷工作,并商谈工钱按市场价给付,2012年3月28日冷从军粉刷室内墙体,当粉刷室内第六层顶部时,脚下支撑他的木板突然滑落,冷从军从六楼摔落在了一楼,造成其受伤住院50天,全身伤处鉴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

        冷从军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长义、郝成芳共同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刘长义系某涂料门市部业主,长期从事涂料销售和承揽房屋粉刷。2012年初被告郝成芳自建房,与被告刘长义协议约定:被告刘长义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被告郝成芳房屋的粉刷工程(包括外墙和室内墻)。被告刘长义将室内墻粉刷工程交由已从事粉刷工作近四年的原告冷从军来完成。当冷从军粉刷至六楼时,由于楼顶过高,冷从军便找来一块木板、一个人字梯搭建了一个简易操作平台,由于平台搭建不可靠,加之操作不规范,致使在平台上作业的冷从军跌落摔伤。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1、作为房屋的所有人郝成芳对原告的受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原、被告三人应如何划分责任。

        第一种观点:被告郝成芳对原告受伤应承担责任,因原告的劳动成果最终交付于被告郝成芳,原告与二被告间是雇佣关系,但是由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也存有过错,故  原告受伤应该由原、被告三人分别按自己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观点:被告郝成芳不承担责任,因其与被告刘长义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原告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故其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在原告与被告刘长义之间划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刘长义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被告郝成芳房屋粉刷工程(内、外墙),被告刘长义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独立完成粉刷工作,粉刷完成后交由被告郝成芳验收,被告郝成芳按照合同价格支付工程款,因此二被告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即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刘长义将房屋内墙粉刷工程交由原告冷从军完成,粉刷涂料由刘长义提供,工程结束后被告刘长义按市场价给付报酬,因此原告冷从军与被告刘长义在不确定期间内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冷从军在为被告刘长义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郝成芳既非接受劳务方亦不是直接侵权人,故对该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条确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要厘清责任份额则应判断和划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结合本案实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刘长义,对提供劳务一方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义务,即须保障劳务提供者能够安全的开展工作,这也是提供劳务者能够持续提供劳务的保证,然而,被告刘长义仅以劳动成果计付报酬,对于施工安全不闻不问疏于防控,亦未对提供劳务者施以安全保障,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冷从军,在本案中造成其跌落摔伤的原因是其一端用人字梯并拢斜靠在墙面作为支撑,一端搭建在凳子上作为支撑,中间横搭一块木板而形成的一个简易操作平台,冷从军在搭建不牢,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操作平台上作业又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跌落受伤,原告冷从军是从事粉刷工作近四年的熟练工,在施工过程中操作平台搭建不牢有严重安全隐患从事高空作业又不系安全带,其毫无安全防范意识,对造成自己的损害有重大过错,故笔者认为依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原告冷从军、被告刘长义对于造成本次损害后果应各承担50  %的责任为宜。

        该案判决生效,双方均未上诉,已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