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保证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也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技术人员,在从事同录工作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影响
在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很难完全做到“全面、全部、全程”,即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入检察机关开始到离开,整个讯问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有选择地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的现象较为普遍,不仅不能杜绝刑讯逼供,反而可能加剧冤案的形成。
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旦嫌疑人提出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而侦查机关又无法有效地拿出证据予以反驳,就存在嫌疑人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风险。因此,“全面、全部、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最直观、最有力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硬件设备需要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有着全面、具体的规定。在硬件的配备上要求极为严格,对录像中的画面更有“达到画中画、备份、显示时间温湿度”等详细规定。使用中主要存在录音录像的设备开启准备、录后备份时间长、录音录像的画面不够清晰,设备使用时间长,系统不稳定,时有录制中断等情况发生。为此,应当做好硬件设备的更新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要求。
(二)录制人员配置紧张,体制保障滞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分离原则,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基层检察机关配备技术人员少且兼职其他工作,工作量大,不足以满足同录工作需要。如果遇到不在同一个地方或同时讯问2个以上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大大降低了自侦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关于进一步开展录音录像工作对策
(一)加强对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同时,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技术培训,使侦查人员了解掌握录音录侦查人员了解掌握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用新的办案方式和手段适应新的办案环境。增加技术部门的编制,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技术部门的力量,对参与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进行侦查业务培训,使他们也掌握一些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自侦部门和技术部门协调办案的能力,更好的完成侦查任务。
(二)实践中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严格落实监督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和保护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坚持每月定期上报同录数据,包括人数、次数、时长等信息;每年定期对基层院的同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录音录像光盘正副本,以通知书、受理登记表、工作说明等为主的同录文书卷宗,对录像画面、构图和声音进行指导,对文书规范进行重点考察,保证了同录工作符合高检院的具体要求。
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入办案区开始,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便第一时间介入,对办案风险防控、同录工作开展等跟进监督,一方面,重点查看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人员是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等,坚决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案件起诉后抽查并播放同录副本光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同录工作落到实处,起到辅助办案、规范执法的效果。
(作者: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宝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