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新建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17.06.2015  11:45

西安日报 (记者 拓玲)据悉,截至2014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12万辆,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已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威胁群众健康的“元凶”之一。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对2009年起施行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之一。昨日,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车用燃料标准、环保标志管理、油气回收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未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


  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条例所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包括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市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保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在预防和控制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污状况,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应公布本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应遵守本市关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


  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在油气回收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新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新登记的油罐车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储油库和在用油罐车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加油站、储油库和在用油罐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修订草案同时严格了新车等级管理,规定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未经环保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是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免予排气检测。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定期公布车辆排气污染违法信息


  在监督检查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应组织市环境保护、公安、交通 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建立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新车注册、转入、转出和注销、在用车环保检验、环保标志核发、油品升级、维修治理、拆解报废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


  市环保部门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网络,通过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和取证,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信息和车辆排气污染违法信息。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受理对机动车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