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失独户计生奖扶资金行为的定性

22.12.2015  19:58

简要案情

句某于2010年4月担任某村委副主任,2015年8月被群众举报在协助政府管理失去独生子女户(以下简称失独户)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计生奖扶资金)中,帮助失独户李某(76岁,智力低下,文盲,其妻是智障人)家庭申报了计生奖扶资金指标,但农户至今没有领到相应的扶助款,句某有贪污的嫌疑。案发后,其如实供述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在落实和管理失独户李某家庭的计生奖扶资金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和欺骗手段,截留侵吞失独户李某家庭的计生奖扶资金款,共计40800元的犯罪事实。

分歧意见

村干部在落实和管理失独家庭的计生奖扶资金中,起的是上传下达的作用,帮助失独户出证明,递交申请,在审批后,帮助其将政府为发放扶助款而专设的存折取回来,再交给失独户(或失独户因智力及身体原因,存折由村干部保管)。这个过程中,村干部掌控着村民的存折发放,有从中截留和侵吞部分或者全部的款项的机会。在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该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如何定性,是构成贪污罪还是侵占罪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政府已将计生奖扶资金拨付到失独户的私人存折帐户,该扶助金及存折已属于失独户的私人财产。句某所侵占的对象是私人财产,而非公共财产,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不符合贪污罪的侵占对象是公共财物的犯罪特征,因此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干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干部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对构成侵占罪还是贪污罪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国家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款的性质,确定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若是公共财物,就应该定贪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贪污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村干部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计生奖扶资金,本质上是属于国家优抚项目,村干部协助办理申请、发放计生奖扶资金款,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行为,其替失独户申请计生奖扶资金指标、领取存折、保管扶助款属于从事公务行为,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计生奖扶资金款的性质,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分三种情形区分。第一种是失独户虽然申请了也得到了指标,但是计生奖扶资金款还未打进农户存折,毫无疑问,其仍是由政府掌控,必然属于公款,这个时候也不存在着村干部截留、侵吞款项的问题。第二种是政府已经把扶助款项打进农户存折,但是存折还在村干部手中,农户根本还不知道政府打钱进来,具体有多少款项也不清楚,此时扶助款的性质,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扶助款虽然已经发到失独户的存折上,但是失独户还未自己持有存折,钱款还没有由失独户掌控,而是还处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干部手中,不应转变性质,变成私人财产。由此,这个阶段的扶助款仍属于公共财产。第三种是失独户已经收到补助款,自己已经拿到存折或者现金。这个时候的扶助款已经完全由失独户支配,用于日常生活,政府已经完成了申请、评议、审核、发放各个环节,该笔扶助款项已经由政府下发到符合条件失独户的手中,失独户也切实可以自主支配款项。此时的计生奖扶资金款已经转变为是失独户私人财产了。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只有第二种情况会出现村干部截留、侵吞款项。虽然此时的扶助款已经脱离了政府的控制,但是由于扶助款属于优抚性质的款项,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扶助款,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款项在他们手上也视为在政府掌控之中,不能改变扶助款是公共财产的性质。因此村干部截留、侵吞的扶助款属于公共财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第三,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将政府为发放的扶助款而办理的存折转交给失独户(或失独户因智力及身体原因由村干部代为管理)是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优抚活动的一项职责,不是失独户委托才去从事的,而是其作为村干部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村干部虽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客观方面不是将他人交给他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综上,笔者认为,从贪污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说,句某截留的属于失独户的扶助款涉嫌贪污,应该定性为贪污罪依法处理。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杨崇领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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