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为赔偿款阻挡施工 项目经理雇人殴打获刑

22.10.2014  11:48
        陕西法院网讯    一村民因对征迁赔偿款不满,多次阻挡高速公路工程的正常进行。该工程项目部三位领导竟开出5万元雇佣四名社会闲散人员持凶器殴打该村民以示教训,致其受轻伤。10月20日,安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浩浩等5人相应徒刑。         

          2013年年初,某公路工程项目部在某村施工过程中,村民李红红认为给予他的征迁赔偿款较低,因此多次阻挡该项目部的工程施工。2013年5月7日,其再次阻挡项目施工。为了给该村民“警告”,5月9日,该项目部书记何海忠、征迁经理陈涛、搅拌站经理代小鹏经商议决定出价5万元指使赵浩浩、高铭皓、刘成岗(在逃)、“小刚”(在逃)等四人殴打李红红。当晚,陈涛驾车将赵浩浩、高铭皓、刘成岗等三人拉至施工现场,三人头戴鸭舌帽、口罩,手带手套,找到正在阻挡施工的李红红,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随后,三人与“小刚”会和,“小刚”分别给每人3万元报酬,其余2万元归自己所有。经鉴定,李红红属轻伤一级。归案后,5名被告人对李红红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他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海忠、陈涛、代小鹏在被害人因征迁赔偿问题多次阻挡工程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赵浩浩、高铭皓等人以“教训、吓唬”的名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浩浩、高铭皓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海忠、陈涛、代小鹏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