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2月25日起施行45条措施保护秦岭青山绿水

29.11.2016  11:11

西安日报 (记者 张端 实习生 黄瑞)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正式公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办法》共45条措施保护秦岭青山绿水,其中对政府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管理、监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农家乐经营者、户外爱好者等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相关区县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办法》还明确了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等七类情况,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在西安范围内秦岭周边地区准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办法》,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将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农家乐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而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