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29.06.2015  08:15
    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柞水县制定出台了《柞水县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制度规定,有以下10个方面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是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是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五是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六是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八是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九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十是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同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是列入“黑名单”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向县安监部门和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行业领域重点监管范围,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向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社会奖项的评定;五是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年的各类评选中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六是对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赵鹏)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