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听取辩护人意见有硬杠杠

06.08.2015  11:18

近期,柞水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不够统一、规范等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使辩护人意见实实在在进入程序,起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设计审查起诉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文书格式,包括承办人当面听取笔录、电话听取记录、辩护人书面意见的提交方法、统一答复意见书等,并规定将其随案入卷。

规范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告知、提醒、收集、答复等程序。自案件承办人知晓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情况后,三日内告知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的方式和联系方法,对辩护人未主动提交意见的,承办人需在案件审结前七日内予以提醒,并主动听取辩诉人意见。其中,对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辩护意见,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及时制作答复书。

建立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反渎局、反贪局、侦查监督、案管的协作配合,建立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情况,增进信息互通,以便承办人及时与辩护人取得联系,便于提醒提示。在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中,设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模块及相关配套格式文书,并固化到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中,着力强化对案件承办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的流程控制。

(作者: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胡谷香    主编: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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