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01.03.2019  10:33

  2月28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要求,要求不准举办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准开展幼小衔接培训、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同时明确将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

  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具体内容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排位赛、分班测试等;不准以名师、名校进行招生宣传、承诺保过等;不准“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准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培训;不准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消息;不准超审批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准为学生代办或承诺建学籍。

  6月底前完成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通知明确,将统筹校内校外教育。提高学校课后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有序、有选择性地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在2019年6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培训结束不得留书面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坚决予以制止。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通知要求,要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中小学校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

  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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