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应如何量刑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任某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中专文化,礼泉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任某某于2014年5月4日晚17时许和朋友在泾阳县王桥镇与关中环线十字附近的饭店吃饭,并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当日18时50分许,其酒后驾驶夏利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冀东水泥门口东100米时,将行人吕某某、李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李某某受伤,其察觉撞人后并没有下车,而是继续驾车向西逃逸。19时25分许,任某某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吕某某伤情为重伤(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双颞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偏重(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右面部、双手皮肤挫伤、左大腿皮裂伤)。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任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mg/100ml。该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主要问题
嫌疑人任某某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逃逸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三、评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审被告人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逃逸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审被告人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逃逸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逃逸加重处罚情节,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嫌疑人任某某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逃逸的行为,不应当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而应当独立适用第3条之规定,依据《刑法》第133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肇事后逃逸并非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情节,而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首先,任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任某某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其次,任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此处的逃逸行为属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非构成要件。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第2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仅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则应适用第2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此时逃逸是入罪条件,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但如果案件中存在《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的情形时,逃逸情节即成为了法定刑升格条件,需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之间量刑。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解释》第2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解释》第3条之规定,认定其构成肇事后逃逸。而将“逃逸”作为了定罪条件予以评价,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量刑。
为明确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于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并且只要符合其中一项规定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2条第二款(一)至(六)项两项或两项以上之规定,就不再依据该款而直接依据第3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此情形属非典型性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和第二款第(六)项与第3条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进一步说,第三条吸收了第二条各项之规定,虽然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四版中并不认可法条竞合存在吸收关系,但是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法条竞合和吸收关系的理论进行甄别,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在本案中行为人同时触犯《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项与第3条之规定时,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综上,应认定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编辑:肖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