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1.2020  12:33

陕人社发﹝2020﹞3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陕西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三个经济”发展,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陕西省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优化服务管理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省级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档案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平等开放,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注重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才担任评委,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明确职称评审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优化服务管理

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档案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系列初级、中级职称可由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按照《陕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市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从2020年开始,全省档案系列所有层级职称评审实行信息化评审,职称资格证书全部为电子证书。

三、组织实施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同时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评审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陕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档案局

2020年11月3日

全文下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