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谈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1.11.2014  11:51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

  【马永胜: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依法治国”,无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强音。弹好这个强音必须要认真解决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从自治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薄连根玩忽职守、受贿案等一系列大要案来看,有的领导干部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有的不作为,乱作为,有的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使法制、程序、监督、制约成为了摆设。这些官员落马与其法纪观念淡薄、官僚作风严重、排斥法治、拒绝监督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见,要想把依法治国的蓝图美景变为现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脱缰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否则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制约权力,保证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证权力规范运行的法制轨道已经形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一个需要下更大气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鲜明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内涵更加丰富。“法治体系”不仅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求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前,我们必须要认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法不依问题。一些权力失范的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权力越过了边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就必须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对违纪违法行使权力的后果无一例外地承担相应责任,从而改变其对法治的无知和漠视,扭转其目无法纪、懒政滥权的陋习,使领导干部严守权力边界,不碰法律底线,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其法定职责。查办职务犯罪、追究违法乱纪官员的刑事责任,是扎牢权力“笼子”藩篱、约束权力及其运行的有力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查处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无视党纪国法、恣意妄为,说到底是以权乱法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问责和惩治。对破坏法治的宽纵,无疑是对执法犯法的变相鼓励。检察机关要主动承担起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历史责任,认真落实总书记和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依法严格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选择性执法。通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查办案件,将触犯刑律的领导干部打落马下、绳之以法,以儆效尤,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使法律面前没有特权的法治真谛成为共识,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凝聚依法治国的向心力。

  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重要责任。将逾越权力边界和法律底线的国家公职人员绳之以法,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多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学法、信法、守法、护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这是确保权力依法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的重要精神,认真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衔私枉法的问题。

   

  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

  【游劝荣: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决定》的内容多处涉及检察工作,对推进检察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凝聚法治共识,运用法治思维,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新时代条件下的检察工作标定新坐标新高度。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宪法定位为逻辑起点。宪法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检察制度改革不能也不应该违背这一宪法定位。《决定》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等。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应该以此为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通过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职能与宪法定位相匹配、相适应。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权力法定为基本原则。法治既授予权力,也约束权力。从现代法治对公权力的确权、限权、制权的基本经验来看,检察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务不外乎四条:厘清检察权的边界、优化检察权的配置、规范检察权的行使、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检察制度改革,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权力法定,做到法定职责必为、法无授权不为,严守权力边界,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要按照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真正用法律制度界定执法司法权边界,规范执法司法权行使。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检察机关的业务范围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执法活动涉及立案、侦查、审查、审理、裁判、执行等多个诉讼环节,其执法质量和效果好坏与否,是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面镜子。《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不公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检察机关要把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要求,切实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为了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公平公正这一价值取向,《决定》设计并选择了两个维度的路径:一是改善司法环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和促进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效减少外界对司法的干预,确保司法人员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保持应有的客观公正义务;二是改革司法本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效能性。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就要积极适应这一要求,努力重新调整、定位检法之间、检警之间、控辩之间的关系,提高公平公正办理每一个司法个案的履职水平。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释放司法正能量为终极目标。释放司法正能量的前提必须是让每一个人都了解司法,愿意融入司法,汲取司法正能量。只有让老百姓打从心里面信服司法,老百姓才会逐渐懂得尊重司法的权威,自觉遵守法律。《决定》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司法个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效监督司法的现实路径,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实践中感受到司法正能量;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以全系统的整体素能提升保障司法正能量得到空前释放,让检察制度改革的“红利”真正惠及每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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