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养志:检察机关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22.09.2014  17:52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在响应人民群众对检察权的期待之下,检察制度自身也在思索适应其定位与发展方向。就检察制度而言,检察权的行使与执法公信力的确立对检察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着眼于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管理成为影响检察权行使与执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当前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加以赘述。

一、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的细胞,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最活跃的因素,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这一职业的不同特性,必然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然而,现有的管理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完全与行政部门相同,所谓的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分类仅存在于称谓中,并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检察队伍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检察权的行使。

首先,检察人员管理的行政色彩过浓,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格格不入,在检察机关内部无论其工作内容是否在行使检察权,均具有检察官的职务,使检察官与公务员一般无二,造成检察官职务的“大众化”,与检察官职业本来应当具备的“专业”、“精英”的形象相悖。

其次,检察人员的管理完全依照行政部门,使得每位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级等都只取决于自身的行政职级,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往往使得检察人员的注意力偏离了履行检察职能所需要的法律修养,而更多地倾向于一名行政官员具备的素质,致使“”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再次,检察人员管理模式的行政化,容易造成人员工作热情不高或者造成人才的流失,毕竟在检察机关内部能够“”上“”、“”的还是少数,在缺乏其他奖励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将很有可能导致那些升职无望的人的工作热情消退,提前进入退休养老状态或者只能另谋出路。

最后,检察官的大众化,使得检察官这一神圣的职业褪去了光环,成为一名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检察职业群体内部无法形成对这一职业的认同感,以及在集体认同感伴生下的集体荣誉感。这样的认知也将影响到广大的民众,使得民众丧失对于检察官这一职业“专家”、“精英”的印象,无法形成对于检察官这一职业群体权威性的信服,使得检察官在民众中的声望不高。

二、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设想

关于对检察人员的分类标准和模式,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4-201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说到:“争取到2016年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要依据工作职能、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类人员职位和职务层次,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三分法,即将检察人员分为三类:首先是检察官,这是检察队伍的骨干力量,是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直接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在各个检察业务岗位上担当重任的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人员。检察官应当是检察机关的主体,但是主体并不就是人数上占优势,相反地,检察官的比例应当是最小的,以实现检察官“精英化”的改革设想。其次是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检察官助理,这部分人员是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尚未有资格成为检察官,这部分人员将成为主要的办案力量,负责具体案件的侦办以及审查,是检察官的储备人才,但是又独立于检察官序列而拥有自己的晋升等级,呈现较为灵活的职业导向。另一个是书记官,主要从事案件办理的辅助工作,主要为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与熟悉检察业务的人员担任,书记官将具有独立的晋升等级,同时,并不妨碍书记官符合条件向检察官助理或者检察官身份的转化。最后是检察行政人员,这部分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保障检察机关运行的行政性工作。这样的人员管理模式,还有助于针对不同的职位特点进行专业的培训、制定相应的规范以及形成不同的评价机制。这样的改革之后,整个检察机关将焕发从未有过的生机与活力,各个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又互通有无,检察各类人员可以取得各自领域内的发展又能提升整个检察队伍的形象。

改革的目的总是希望制度更加的美好,希望能够看到检察官真正成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涌现出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他们代表着“专业”、“权威”。而这每一步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个浩瀚的工程,既需要法律法规的修改配套,需要人事制度的变革等方面,每一项的变动都绝非易事。面对这些问题,拥有改革的决心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对此,我们并不苛责改革的步伐,无论是急促或是徐缓,只要能实现那共同的目标即可。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养志  主编: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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