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12.06.2015  17:33

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论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独特权力,但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有约束力的监督权,如何正确行使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权,需在检察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实施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在新形势下,开创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在行政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检察机关要着力扭转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实时、适时、及时掌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重视和推动各项业务深入开展,确保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实现数量与质量的双提升,下大力气解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发展不均衡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稳步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案件范围,严格落实诉前程序,严格限定试点地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审判管辖制度的变化,按照同级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登记的监督,重点针对属于应当受理的案件而不予立案、超期立案、行政机关干预立案等情形开展监督。要加强对行政审判新业务的监督,在从理论上加强研究的同时,注重案例经验总结,为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完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实践依据。要深入研究行政执行的特点规律,完善和规范对行政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要处理好新旧法衔接,严格按照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司法体制的改革,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应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摆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是我国国家机关权力配置下的权力制衡理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具有执法过程控制等优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列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还存在缺乏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罚代刑"等问题,可以考虑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法>以便更好的行使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多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民行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与本院公诉、侦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交流,实现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从刑事犯罪打击和民事损害追偿双层面对危害食品安全、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同时,加强与食品药品、工商、卫生、质检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域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二、督促履行职责,合理利用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采取发检察建议书等措施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现象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还应深入执法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并与其召开座谈会,积极查找监管环节的体制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向该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对拒不赔偿的犯罪嫌疑人督促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效帮助其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强化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检察机关利用法律宣传日,深入乡镇、社区、学校及厂矿企业,对群众通过典型事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明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强化其诚信经营意识、产品质量意识和保护环境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坚决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三类。

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能一概取消,也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两个预设前提。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均未对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是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所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侦查监督实际上已经包含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受群众欢迎,为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宪政基础、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

当我们对城管的管理方式提出越来越多质疑的时候,立法者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不能在节假日和夜间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权力需要限制,特别是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力。期盼该法的施行能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形象,把有限的行政权利用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去。

(作者: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马巧艳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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