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应注重“三个提升”

22.09.2014  21:48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建立工作制度,丰富监督载体,不断提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促进检察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一、深化认识,着力提升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接受监督能否做到自觉和主动,说到底是一个认识和态度问题,更是一个责任和担当的问题。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坚持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沟通意识,坚决纠正“接受监督不自在,受到批评不高兴,听到意见不落实”等错误倾向,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为切入点,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牢固树立人大监督就是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爱护和支持的理念,把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作为一种自觉自愿,坚决避免消极被动接受监督甚至是对抗监督的现象发生。要通过组织干警对《宪法》、《监督法》及《检察院组织法》的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是实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重要举措,更是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要使干警明确接受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自觉立足本职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人大及其党委会的沟通汇报,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真心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呼声,对于人大交办的工作不但要主动去做,而且要做细、做实、做好。

二、完善制度,着力提升接受监督的规范性

一要建立健全与人大联系沟通的常设工作机构。 要配备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工作人员承担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检察长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副检察长全力以赴具体抓,各内设部门通力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谋事干事的良好局面,畅通检察机关与人大、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

二要不断完善年度工作、专项工作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面临困难、对策建议,及时反馈人大专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和进展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检察工作,让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对于上级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安排,以及本院落实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具体做法、重大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三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及时查处和纠正。对依法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对查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要自觉向人大汇报情况,把人大的监督和支持转化为工作动力和保障,转化为排除办案阻力的有力武器,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要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继续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指导工作。加强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既要强化与人大代表“面对面”的沟通,又要注重“键对键”交流,扩大公开范围,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执法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

五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 以联系沟通经常化、接受监督常态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以年度“两会”为基础的会前、会中、会后联系沟通机制,通过印制联系手册、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和专项视察、主动登门拜访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

三、夯实责任,着力提升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一是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夯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虚心接受,及时整改,能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落实专人限期办结并书面答复;三是认真办理人大批交案件。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转交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及有关事项,指定专人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公正处理,按时办结,按时答复,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桩桩有反馈。对重大监督事项,检察长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联系、亲自督办。 

(作者: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梁华    编辑:刘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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