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对措施

17.07.2015  17:27

近年来,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基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数量逐年呈下滑趋势。如何拓宽民行申诉案源渠道,己成为广大民行检察干警应积极思考、谋取对策的重要问题。

笔者以本院近年来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情况为依据,对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范围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应措施。

一、申诉案件来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基层检察院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的途径主要有: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这是当前基层检察院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的主要渠道。大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达到对人民法院错误生效裁判的纠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院在工作中自行发现。根据自愿原则,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不管是通过哪种途径,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实践中,确实有个别当事人明知法院的民行判决、裁定有错误,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检察机关通过平时的宣传、调研、走访等方式,对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直接依法受理审查。对发现法官可能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移交本院自侦部门初查;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所占比重很大,而且成案率也很高。

(三) 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这类申诉案件是当事人申诉的一种特殊情况。近年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交流与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点和行业特色,健全完善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特别对确有错误的民行判决、裁定,在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引导下,积极建议、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相对来说,这类案件的成案率比较高。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交(转)办。这类情况主要是针对二审案件。当事人对二审民行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受理审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为了利于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将申诉材料转交给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意见,做出是否立案和支持提请抗诉的决定。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其他基层法院审结的一审生效判决的民行申诉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由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不妥的,也可以交由不对应的基层检察院来审查办理。

(五)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对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职能不了解。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不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是向当地人大、政法委、政府信访等部门多处上访、申诉,该部门便按照职责分工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转给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二、当事人申诉的原因 

(一)错过上诉期。一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民行案件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错误,消极地以拒绝签字、不予接受的态度来对抗,客观上放弃了上诉权。

(二)对审判人员不信任。有些当事人认为,案件上诉后还是法院在审,虽然不是同一级法院,但上下级法院之间难免会存在相护之嫌,通过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的监督,势必效果会好一些。因此,一些案件当事人,宁愿选择放弃上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三)生活困难。生活确有困难、特别是涉及数额较大的财产型案件当事人,根本就负担不起上诉应该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生效后,为了能减少开支、节省诉讼费用被迫放弃上诉权,而向检察机关申诉。这类申诉案件,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是人身损害、劳动报酬等一些赔偿、支付性案件,诉讼费是促使这部分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转申诉的重要因素。

  (四)借助检察力量取证,争取改判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不能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把案件的“举证责任”寄托在审判人员的身上,往往造成取证不到位,甚至取不到证,而导致败诉。同时,由于个别审判人员对法律规定应当调取的证据消极应付,既不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权也不主动调取,使当事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而输了官司。鉴于这种情况,即便是当事人上诉了,二审也难以改判。当事人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诉,想借助检察力量取证,以期待通过抗诉监督纠正原裁判存在的错误。

(五)抱着尝试的态度。一些案件当事人一审判决败诉后虽心中不服,但很清楚如果提出上诉,根本就不可能改判或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所以等待一审裁判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达到了节省费用和抗诉双赢的目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抱有一定的侥信心理,但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也能发现部分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个别案件甚至符合抗诉条件。

三、应对措施 

在现行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强化民行法律监督,最为迫切是基于客观现实,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群众知晓率。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近年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开展了一些宣传活动,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职能进行宣传。但社会公众,尤其是乡村农民对这项工作仍缺乏了解,对法院民行裁判不服的,不知道向检察机关申诉。甚至有的群众认为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案件一样,需要向人民检察院交纳申诉费用。

(二)加强与法院的协调与配合,提高民行抗诉工作的监督成效。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理顺工作关系。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通过与法院进行协商沟通,取得法院的理解与配合,以达到纠错目的,从而提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抗诉工作的法律监督成效。同时,力争促使法院主动将裁判文书与检察院进行交流,在告知当事人有上诉权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错过上诉期限后不服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使更多的案件当事人能够知道检察申诉权,从而拓宽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申诉案源。

(三)争取人大、党委支持,提高民行案件的改变率。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党委汇报民行检察抗诉工作的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争取支持,引起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对检察院与同级法院认识上无法达成一致的分歧,可依靠发挥党委对检法两院的领导作用和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取得党委和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从而实现与法院的沟通,进而达成共识,使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完善内部机制,提高民行检察人员自身素质。由于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督的审判业务种类多、专业性强,审查的案件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同时,当前开展的非诉讼监督,行业领域广、工作难度大。这些都要求民行检察人员必须具有敬业心、责任心、事业心;必须熟悉掌握了解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与外单位的协调能力。针对上述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人员配置和建立岗位任期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参加业务培训。如参加面授辅导、编写工作经验材料、撰写精品案例或优秀法律文书等,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充分发挥民行检察部门的整体工作能力。

(作者: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杨海燕  马巧艳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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