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24.11.2014  14:07

      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在检务公开不断深入发展的同时,检务公开的内容得到不断的拓展,检务公开的对象得到不断的扩大,检务公开的方式也正朝着多样化的方式转变。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被简称为检务公开。这里的公开既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的公开,也包括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0日公布了《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首次以条例的的形式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作出了规定。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由向特定对象的公开发展到如今的向社会公开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检务公开全面和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体现。为此,有必要借检务公开深入开展之际,对检察机关为何要向社会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意义、范围、方式进行探讨。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意义

      作为执法机构的检察机关,必然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最大限度公开标准。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顺应了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的要求,其所具有的司法属性决定了其向社会公开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正在进行的法院裁判所文书公开也为其提供了相应的实践经验,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开辟了道路。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执法机关,理应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这既符合国际准则的规定,又是其自身职能的体现。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公开标准,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公开的内容之外,都可以公开。就检察机关信息公开而言,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其与人民政府是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国家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一样,检察机关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利知道他们的公仆是怎么工作的,人民对其有知情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往往还承担着侦查犯罪、提起公诉以及法律监督等职能。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倾向,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从而导致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在检察机关信息公开之后,权力制约和监督才有针对性;才能让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执法的过程,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终结性法律文书往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做出不起诉决定、处理申诉案件后形成的,文书制作的过程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其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文书,检察院所做的具有终局效力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形式所作的裁判文书相同,具有一定的司法裁判属性,典型代表为不起诉决定书,其作用类似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其所具有的司法裁判属性,决定了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公开,还应当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能够提高检察机关裁判活动的透明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使检察机关的裁判活动不仅实现了向当事人公开,而且突破了裁判活动的时空限制,扩大了民众参与的范围,既增强了裁判活动的民主性,又有利于民众的监督,实现终结性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化与说理的正当化。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范围

      从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文书共有223种。当然,这223种法律文书并非全部要向特定人、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大众公开,某些涉及国家秘密、检察机关的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事由的法律文书则应当限制公开或者不能公开。据统计,在检察机关制作的223种法律文书中,需要向相关对象公开的共有31种。

      从各地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相关报道来看,相当一部分省市规定了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例如上海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宁夏省银川市检察院、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其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依照最高检要求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向社会公开的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特点进行概括,除前述已探讨的具有司法属性之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该法律文书一般应具有否定性。即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一般应当是对相关参与人或单位申请的否定性回答。否定性回答是对参与人或者单位请求的否定,如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之所以要求对这种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主要原因在于该种法律文书会与相关当事人或单位的意愿相违背,依法向社会公开既可以规范该项文书的制作标准,严格该项文书制作的理由,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又可以增强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认可与信任,减少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质疑,有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第二,该法律文书一般应具有终局性。如前所述,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属于检察机关所做程序性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文书。在当前检务公开实行“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终结性信息的公开属于检务公开的最低标准。终结性法律文书属于检察机关所作终局性结论的一部分,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利益、请求的价值评断,如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书,无论该案件在审理时是否公开,其所做的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判文书”都应当向社会和相关当事人公开。

      第三,予以公开的内容应当不具有保密事项。检察机关在向社会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时,应当对该法律文书中涉及的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的事项进行相应的保密处理。在坚持依法全面公开、最大限度公开的同时,还应当正确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实现“公开”与“例外”的平衡。

      由此可见,通过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特点的分析,可以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统一界定。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具有否定性或者终局性且不得具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性法律文书。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有:《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撤回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书》、《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申诉复查决定书》等。

      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方式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是其向社会公开的基础和内容,当然,仅有公开的范围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公开内容的首创,各检察机关在借助原有公开活动载体的基础之上,积极开拓新的公开方式,以更加方便、有效的方式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做出公开。从当前各检察机关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的方式来看,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一)门户网站的全面公开

      通过建立门户网站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各检察机关适用最为普遍的公开方式。“在现代信息爆炸的社会,没有网络方式的公开,在有的情况下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今后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检务公开越来越成为务公开的发展趋势。网上公开已成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和采纳的公开方式,其针对的对象广泛、查询方式方便、内容丰富全面、更新速度及时等特点使其成为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中最为普遍和最为常见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1月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中就开始提出要求建立电子信息公开。各检察机关为实施检务公开,建立了专门针对检务公开的门户网站,自最高检于2013年12月10日公布《规划》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更加大了网上公开检务信息的力度。虽然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检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首创,但是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依然要依托检察机关网站信息公开的技术和经验。

      从各地检察机关的报道来看,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地区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试点工作;从具体实施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门户网站上来看,在网上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仅就公开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而言,就获得了显著的成果。终结性法律文书在网上公开对各检察机关的文书的制作和说理产生了一定的“倒逼作用”,使文书的制作更加规范,对一些填充式的文书,各检察机关在进行公开时注重理由的说明和事实的阐述,使内容更加丰富饱满,事实更加清晰明了。

      (二)公共新闻媒体公开

      报刊、期刊等公共新闻媒体是普通公众知悉案件信息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其公开的范围甚至还要广于网上公开,公开的效果能使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功能价值发挥得更加充分。

      报刊、期刊、电视等公共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鲜明的选择性,某些具有独创性或轰动效应的法律文书才具有新闻价值,才能吸引读者的眼球,增加收视率。不具新闻价值的案件,难以通过新闻媒体获知。新闻媒体的本身性质决定了新闻报道不是详细的案情介绍,也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原样刊登。新闻报道往往从社会启示角度对法律文书进行剖析、删繁就简、重组编写,然后再予以报道,往往带有倾向性。新闻报道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和警戒,无法替代原汁原味的裁判文书具有的社会效应和价值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就提出要采取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对于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而言,期刊、报刊以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可以成为网上公开的一种辅助公开方式,即网上公开是全面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是重点公开、非全面公开。

      (三)通过公开宣告公开

      相对于网上公开和新闻媒体的公开,公开宣告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在探索检务公开过程中开创的一种新型公开方式。宣告制度的产生是司法公开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各地检察机关实施宣告制度的实践来看,许多检察机关在检察院内部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法律监督宣告室”是用于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的场所,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之前的调查、听取意见、听证事宜也可以在此场所进行,它是像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样的司法工作场所,而非工作机构或办案组织。在宣告室中设置了宣告庭,正面墙壁悬挂国徽,下设宣告台,中间是宣告人,左右各设立检察员、书记员席位,宣告台对面是被宣告人。为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实现,宣告程序除通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办案人等诉讼参与人全部参加外,还通知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代表、人民监督员、社会群众等旁听。

      检察机关实施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制度顺应了司法公开的要求,增强了检察执法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升了检察执法的规范化水平。自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并制定了适应本地区、本部门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该种制度的适用还在不断地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作者: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陈艳妮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王亚芳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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