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10.2014  10:21
  10月17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是最高检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于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六个部分,主要规定了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健全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三个方面内容。

  为使案件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规定》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在互联网上查询上述案件程序性信息,而且可以随诉讼程序进展进行多次查询。为解决异地查询不便的问题,还规定了对需要查询外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的,查询申请人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申请异地查询,被请求的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联系,协助做好相关查询工作。

  《规定》健全了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明确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内部分工、审核把关机制等。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时,同时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面向社会大众发布该信息。

  《规定》加大了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对不同文书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要求对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宣布;在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大厅设立专用电脑、电子触摸屏等查询设备以及电子显示屏等,供来人查阅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另外,对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法律文书也进行了明确。对于法律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屏蔽的信息,《规定》明确要求作出屏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