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政府制定《榆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11.05.2015  11:22

5月7日,榆林市政府通过了《榆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这是榆林市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应出庭的案件类型、出庭的举证义务、沟通协调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榆林市市长陆治原要求,文件出台后,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好对新《行政诉讼法》和该《规定》的培训工作。各级行政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所有的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审判机关的工作,配合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榆林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