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农商行把客户贷款转到别人名下 多名工作人员被处理

03.03.2016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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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放大量现金,但关系没有疏通,贷款几乎是不可能的事。2015年6月,榆阳区李某、林某二人托关系找到了刘某,欲从榆阳区农商行办理贷款业务,哪 知,手续履行完毕后,贷款即被转走。为了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人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了该情况。日前,包括负责人、调查人员、审贷会5名工作人员 受到罚款处理。

未签字借款即被挪用

2015年6月,由于生意周转急需资金,欲从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李某、林某两人托关系找到了刘某。据当事人李某介绍,因贷款所用金额有限,他们原商定, 只要刘某拿出抵押物,可以将多余的款项放给刘某。当年6月底,在刘某的带领下,李某、林某分别在榆阳区农商行城区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各授信得40万元现 金。

然而,让两人意想不到的是,刘某变了卦。李某说,贷款当日,银行工作 人员要其在委托支付单上签字后,40万即被转走,他甚至不清楚收款人的姓名。和李某的遭遇一样,林某的现金也被转走,稍有不同的是,林某甚至未在支付单上 签字,借款即被挪用。事后,林某才看到了单据,但上面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名字均由他人代写。

银监分局要求支行全面自查

由于借款被转走,二人要求刘某提供抵押物,同时将原先承诺的15万元现金交还,但刘某百般推脱。因为催的紧,数日后,刘某取来现金,交给两人,还表 示,25万元借款的利息由其按时偿还。自己贷的款多半由他人使用,如及时清不了利息、还不上贷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谁来承担,李某、林某越想越不对劲, 无奈之下,于当年10月向榆林银监分局反映了该情况。

2016年2月29日,华商报记者从银监分局了解到,2015年年底,该局已同农商行董事长、行长谈话,同时还查出,榆阳区农商行城区支行在办理包括李某、林某及另一人的贷 款业务中确实存在多种问题,要求对城区支行发放贷款的相关客户经理和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责令该行提前收回贷款,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 对现有存量贷款全面自查。

李某说,银监分局作出答复意见后,他与林某的借 款尚未还清,至今仍欠数月利息。“25万元现金未经我们账户,直接进了银行公账,但收回贷款的凭证却显示这笔款已到账。”李某说,他们怀疑实际用款人与银 行内部工作人员私下联系,利用这笔款做了其他业务。为维护两人的合法权益,李某称,他们还与支行负责人常娟多次沟通,对方要其撤销投诉,并写下不再反映类 似情况的承诺书。由于提供担保的人员均为普通农民,银行未经调查,贷款程序仍能正常授理,李某等人还怀疑银行职员与刘某存在利益往来,审核不严等问题。

审核不严5名工作人员被处罚款

2月29日,华商报记者从榆阳区农商行了解到,该行已对包括支行行长常娟等5人作出罚款处理意见。“由于贷前调查不到位,贷款发放后,未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跟踪,未及时发现,制止资金被挪用等情况。”该行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城区支行的行为已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所以对责任人常娟罚款3000元,调查人员李浩罚款1500元,审贷会参与人员王兴峰、叶锦平、纪博文各罚款500元。这名工作人员称,他们还要求城区支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 金需求重新调查,按贷款管理流程及尽职调查的实际情况发放。

2月29日下午,榆阳区农商行城区支行负责人常娟告诉记者,该行确实发生了此情况,目前他们正督促李某、林某尽快还款。

3月1日,刘某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贷款程序并不违规,他原与李某、林某达成协议,款贷出后,其拿走25万元,各自承担利息,未曾想到两人反悔。

华商记者 高羽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