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被扣收3000停车费 武功交警大队认错

21.08.2015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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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被拖到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扣押,然而车主56天后取车时,却被停车场收取3000元停车费。对此,交警部门承认停车费不该车主出,并协调停车场如数退还了费用。

要求出具发票或收据被拒绝

6月17日深夜, 陕西 咸阳乾县的王师傅驾驶一辆货车从杨凌往乾县拉沙子,结果行至武功一个十字路口时,货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面包车被撞 得面目全非,基本上报废,车上的两个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由于在碰撞中也受到损毁,无法继续正常行驶,王师傅的货车随即被拖到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武 功县汽车维修中心扣押。

王师傅说,在和被撞车辆一方协商好赔偿事宜后,8月13日他到停车场取车,结果却被告知要交6520元才可以把车开走。原来除了2600元的施救费,还要交3920元的停车费,“停车费一天70元,56天总共3920元。

停车费应该不是我们出吧?”王师傅说,对于施救费他倒没什么异议,但近4000元的停车费他认为收得不合理。尽管他一再理论,但是停车场仍然坚持不交 钱不放车。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交了3000元停车费,他才将货车顺利开走。当时他曾要求出具停车费的发票或收据,但被对方一口回绝。

8月20日上午,在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王师傅再次提出出具停车费票据的要求,对方仍然拒绝,并称“我们以前从来没有开过票据。

停车场如数退还停车费

对于事故车辆停车收费一事,陕西惠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米玲介绍,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013年9月24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也提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因此,王师傅不应该承担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车费。

确实不该车主出。”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介绍,按照国家规定,事故车辆的停车费应该是由交警部门承担,但是由于县里财政紧张,这方面的资金没有到位,所以才出现这种无奈的情况。目前,交警部门正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抓紧完善工作机制,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

8月20日下午,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停车场如数退还给王师傅3000元停车费。

华商记者 马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