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学校收费禁跨学年预收 严禁强制服务
民办学校的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四种;学校不得拒绝家庭困难学生入学……记者14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拟定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须按学期或学年收费
可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告知。
开学前申请退学
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针对民办学校, 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一半
退还保教费住宿费的50%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因家庭困难无法缴纳学费
学校不得拒绝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得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而拒绝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收费办法。加大资助力度,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14日。市民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建议,或传真至029-63913645。 记者 梁璠
【编辑:梅镱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