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民告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08.01.2015  01:02

今年5月1日起,在宝鸡“民告官”,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月6日宝鸡市政府印发了《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其中提出10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等5种情形 之一,法院可建议同级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据了解,宝鸡 市该规定也是 陕西 省首家。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宝鸡市结合实际,制 定了《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宝鸡市范围内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 法进行的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在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等10种情形的行政诉讼案。被诉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暂行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违反 法庭纪律的;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每年1月底 前将会将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胜诉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房立刚律师认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此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其中第三条 特别明确的增加一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首次以法条设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的法律义务,避免以前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的不正常现象屡屡发生。而宝鸡市的《暂行规定》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下,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做 出进一步细化,做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不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在实务中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消除误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一方面可以敦促行 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常工作的维护。 华商记者 万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