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教机构不得向学生家长社会募资

06.01.2016  01:15
核心提示: 记者1月5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新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民教机构”)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

记者1月5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新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民教机构”)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规定,民教机构办学实行许可制度,严禁无证办学。民教机构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高于30%时,举办者应启动高风险预警机制,制定负债清偿方案,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同时,实行民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主动要求终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报记者 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