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0.04.2015  17:47

从我院几年来所办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数量和法律效果来看不是令人很满意的,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情况很少。每年法院立办民事案件多达上百件,难道真的都是判决公正、合法让当事人满意吗?笔者认为不完全是,检察机关民行监督职责还是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办理了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予以改判,但监督的力度不是很大,措施不够有力,社会效果不明显。现就民行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谈几点看法。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

(一)民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作发展的要求

通过几年所办案件看,改判率和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不高。这一问题说明其一是所办案件的质量不是很高,值得深思的是与我们的人员业务素质有关,作为监督机关要监督法院。首先民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比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要强,如果不如法官的业务素质,谈何监督,既使监督,质量必然会出现问题。民行业务纷繁复杂,涉及的法律知识多,如果不深钻业务,就很难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

(一)宣传力度不大,申诉渠道不畅

虽然经常进行民事申诉法制宣传,每年在县城和乡镇宣传3至4次,通过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形成宣传声势。民行申诉的渠道仍然不畅,当事人申诉的少,这充分的说明宣传不到位,有很多的老百姓不知道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判决错误或不公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三)申诉案源匮乏,工作压力加大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给民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新民诉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限制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范围内,大大减少了申诉案源。其二由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对各个诉讼环节都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从侦查、起诉到最后的判决都提出要把保障人权放在第一位,因此各个诉讼环节都严把质量关,大大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三法院的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通过调解、和解程序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没什么意见,使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大大减少,工作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四)监督力度不大,社会效果不明显

通过几年来所办的案件数量来看不是很多,法院的改判率和采纳率不高,没有形成监督的规模和态势,相应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就不明显。

二、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

针对目前宣传力度不大,老百姓对到检察院申诉的知晓率低这一现状,今年我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送法下乡,民行部门的人员要深入到每个乡镇、社区、机关单位大口和个别村广泛进行民行检察法制宣传讲座,讲解民行业务知识及改判的典刑案例,散发宣传资料、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形成宣传声势,扩大社会覆盖面,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可以通过到检察院申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在法院接访大厅挂有人民检察院申诉指南,这样民行申诉案源会逐渐增多的。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民行检察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业务素质提高了,才能办出高质量、高效率的案件,法院的改判率、采纳率必然会提升。除看书籍外,可以通过网络看一些典型案例和外出学习一些先进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便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

(三)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注重监督效果

必须通过多办案、办好案才能达到监督的力度和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寻找案源,多办几件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和态势,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样既有监督的力度,必然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加强沟通协调工作,拓宽案件来源

要进一步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和信访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拓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源。可以通过给各单位挂牌、发放民行宣传资料等方式让人民群众知道当民事行政案件裁判错误时可以到检察院通过申诉的途经来解决,使裁判错误的案件得到救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目前现状要采取强有力的各种措施,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马巧艳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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